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持续纠治顽瘴痼疾,推进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聚焦检察主责主业,做优做强检察工作,加快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导检查坚持目标、问题和效果三个导向,着力解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遵守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推进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 督导检查实施主体为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
第四条 督导检查对象为各部门、全院检察干警及职工。
第五条 督导检查的内容是各部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案件办理质量和每个月工作完成情况等,具体为:
1、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2、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定和禁令的情况;
3、执行本院党组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4、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5、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执行落实情况;
6、检察人员司法作风、工作作风和检容风纪的情况;
7、日常管理和执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8、常态化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情况;
9、围绕“五好”基层院建设目标,坚持强基导向,开展争先创优情况;
10、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督导检查的方式:
(一)督促自查。督促各部门进行自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即知即改。
(二)常规检查。每月组织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作风纪律遵守情况等方面开展督查。
(三)重点检查。在重大节点和其他需要检查的时间节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某个方面或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出、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督查部门和干警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督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通报曝光。对检查出的违反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
(四)结果运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绩效考评的评价内容,作为干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所在部门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