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法制报》开设赌场案共犯关系特殊形式评析
2018-12-20 10: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李兰、许欣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日期:2018年5月10日

  【案情】

  甲出资租赁门面房,购置数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共有机位36个),准备对外营业。甲雇佣丙、丁从事上分、下分、结算赌资等日常管理活动,丙、丁仅领取固定工资。新店初开,为集聚人气、招揽生意,甲要求丙、丁一周内不得进行赌博活动,只免费提供游艺。丙、丁管理期间,违背甲的意愿,擅自进行赌博活动,先获利2000元,后又输给参赌人2700元,遂请求甲支付余款700元。甲赶至现场后严厉训斥了丙、丁,又出于无奈支付了700元给参赌人,被查获。

  【评析】

  关于本案的共犯关系形式,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脱离了与丙、丁先前形成的共犯关系,属犯罪中止,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系中途加入的犯罪,与丙、丁形成了承继的共犯关系,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应当对丙、丁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甲设置场所、购置犯罪工具、雇佣雇员均是为开设赌场犯罪作准备,且甲与丙、丁共谋,为集聚人气、招揽生意,要求丙、丁一周内不得赌博。甲对自已行为的预期是一周后正式营业,以更有效地获取非法利益。因此,虽然客观上丙、丁通知甲结算赌资时甲才对丙、丁擅自开设赌场的行为知情,符合成立承继共犯关系的要件,但因甲、乙、丙事先有共谋,甲结算赌资的行为不能评价为事先不知情中途加入,对甲承继共犯关系的设想没有对甲先前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故甲、乙、丙不成立承继共犯关系。

  甲不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甲租赁房屋、购买工具、雇佣人员的行为尚未对公共秩序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犯罪预备,甲禁止丙、丁赌博的行为发生在预备阶段。预备阶段的共犯脱离,共犯人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即甲除了消除购置赌博机、租赁场所等物理上的作用,还要明确告诉丙、丁自己退出,让丙、丁认识到他们是在独自行动。甲仅要求丙、丁一周内不得赌博,却并没有告诉实行者丙、丁自己会退出,丙、丁也没有认识到他们是在独自行动,否则也不会发生赌博亏损后要求甲承担的行为; 同时,甲也没有消除物理上的影响,故甲不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不成立中止犯,与丙、丁仍然成立共犯关系。

  综上,甲对丙、丁违背自己的意愿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行行为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编辑: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