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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09-29 14:25:00  来源:丹徒区检察院

  9月28日上午,由丹徒区院提起的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1853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全市首例审结的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查,2018年4月至12月间,何某某明知“第⑤元素终结版”、“秘鲁玛卡果”等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的情况下,在吉林省农安县绅士铭居小区车库内,多次在网上、药品展销会等处购买成品、半成品,指使刘某某、盛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贴标、包装,并通过微信向镇江市丹徒区、镇江新区等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298元。

  与此同时,何某某在吉林省农安县绅士铭居小区车库内,多次在网上、药品展销会等处购买“维生素B”,在明知是“维生素B片”的情况下,指使刘锡波、盛家伟、崔飞飞(均另案处理)撕去标签,贴上“三唑仑”字样的标签,冒充“三唑仑”予以销售,共计销售136瓶,销售金额1850元。经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物品为假药。

  丹徒区院认为,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惩罚性赔偿金118530元已全部预缴,并于当日在《法治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编辑: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