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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20-09-04 08:51:00  来源:丹徒区检察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部署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进一步激励检察人员担当作为,推动丹徒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丹徒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院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政法专项编制干警。

  第三条【考核原则】 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科学、简便易行,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的要求,采取分级与分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组织领导】 平时考核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丹徒检察院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具体负责平时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内容指标和等次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以机关检察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以及推动落实院党组重点任务、部门重点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其中,共性指标适用于全体考核对象,个性指标按考核对象类别、层级和岗位等区分设置。

  第七条【共性指标】

  (一)政治素质。主要考核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认知,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等情况,以及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等方面情况。

  (二)职业道德。主要考核对检察事业的认同感、荣誉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及执行工作程序、办案纪律等情况。

  (三)工作作风。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个人精神状态,贯彻力、执行力,尤其是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四)廉洁自律。主要考核遵守党章党规,执行公务员、检察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以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十条禁令”等情况。

  (五)出勤情况。主要考核遵守上下班秩序、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勤率等情况。

  第八条【个性指标】

  (一)检察官。主要考核岗位核定标准的办案数量、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所办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撰写案例分析、开展业务研究、典型案例培育等情况;执行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情况;

  (二)检察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岗位核定标准的辅助办案数量、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辅助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撰写案例分析、开展业务研究等情况;工作中与检察官沟通配合等情况,以及执行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情况;

  (三)司法行政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赋予的工作职责、承担的重点项目、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办文办会办事情况,执行工作程序和纪律规定等情况。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考核贯彻落实院党组重要部署、组织开展部门重点工作情况;部门起草重要文件、承办重要会议(活动)情况;在省市区特色亮点工作情况;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情况;个人办案(工作)完成情况;部门开展党建工作,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第九条【等次评定】 根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落实情况,平时考核结果分别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40%。

  评定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中表现较好的人员,其中,具有以下评价因素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好等次:

  【检察官】

  (一)承办或指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成效显著的;

  (二)办理案例被高检院、省院、市院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法律文书被高检院、省院、市院评为优秀的;

  (三)提出的检察建议被采纳且有效整改,或开展矛盾化解、舆情防控、法治宣传等效果显著的;

  (四)撰写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院、区委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区级以上机关采用,在知名期刊、核心期刊、法学权威期刊发表的;

  (五)在各类考核、竞赛或相关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丹徒检察院争得较大荣誉的。

  【检察辅助人员】

  (一)辅助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成效显著的;

  (二)撰写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院、区委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区级以上机关采用,在知名期刊、核心期刊、法学权威期刊发表的;

  (三)检察信息技术、司法警察辅助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

  (四)经办具体工作受到院领导肯定的;

  (五)在各类考核、竞赛或相关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丹徒检察院争得较大荣誉的。

  【司法行政人员】

  (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院、区委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区级以上机关采用,或被高检院、省院、市院转发、重要会议作经验交流的;

  (二)参与策划组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方案周密、保障细致、流程顺畅,受到与会方充分肯定的;

  (三)服务保障工作扎实细致,干群满意率高,受到一致好评的;

  (四)经办具体工作受到院领导肯定的;

  (五)在各类考核、竞赛或相关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丹徒院争得较大荣誉的。

  【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部门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重要考核指标排名位居全市前列的;

  (二)办理、指导、培育的案例被高检院、省院、市院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法律文书被高检院、省院、市院评为优秀的;

  (三)条线类案指导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被高检院、省院、市院转发、重要会议作经验交流的;

  (四)部门工作被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检察机关记功表彰,或在各类条线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的;

  (五)协作配合意识强,涉及多部门工作,主动牵头、协同有力,受到院领导肯定、相关部门好评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较差等次:

  (一)拒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办案出现重大差错或个人行为失当,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他应评为较差等次情形的。

  各部门可根据上述考核内容指标和等次标准,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细化本部门具体评价标准。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条【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按照下列四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确定目标。年初,考核对象根据年度及阶段目标任务,结合职位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列出季度工作目标,确定为个人平时考核个性指标。

  (二)个人小结。考核对象每季度末梳理工作完成情况,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并向所在部门简要汇报。

  (三)审核评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量所属考核对象当期工作情况和群众意见等,研究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等次建议表》,报送政治部审核。在听取派驻纪检组意见后,由院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考核结果。

  (四)结果反馈。对拟评定为好等次的进行公示。将考核结果反馈个人,报送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 部门主要负责人平时考核,参照上述程序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院领导、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评对象所在部门干警范围内分别组织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衡量工作成效、检察贡献度和测评情况等,研究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异议复核】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鼓励激励】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应及时予以表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

  第十四条【教育约束】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并针对存在问题,帮助引导其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检察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检察人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人员考核】 检察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调整工作岗位的,由现所在部门进行考核,原部门意见作为考核参考依据;检察人员挂职、外派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期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平时考核等次评定,相关单位提供平时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

  (二)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属第三条情形的,如结案认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纪律】 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丹徒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流程

  2.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

  3.XX(部门)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等次建议表

  4.部门主要负责人平时考核测评表

  5.部门主要负责人平时考核结果等次推荐表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编辑: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