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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镇江市丹徒区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021-01-14 08:48:00  来源:丹徒区院

  2020年度镇江市丹徒区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健全鼓励激励机制,提高检察工作效能,根据《2020年度镇江市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院、本院年度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导向、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解放思想,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持续推进丹徒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检察人员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一体进行,注重系统思维,注重融入公务员平时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考核结果,坚持客观公正,实行全院统筹,不搞部门间平衡照顾、指标分配。奖金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与工作量多少、贡献度大小挂钩,不与检察官职务等级、行政职务职级挂钩,依据考核结果分档发放。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档次划分

  第四条考核以检察人员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围绕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办案及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技能和检察贡献度等内容。

  第五条考核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四个档次。考核优秀的,确定为一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以内。

  第六条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思想政治素质高,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勤勉尽责,严守工作或办案程序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或办案无差错;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无信访举报或信访举报被查否。优先从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被评为“好”等次和检察官业绩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等次较多的干警中产生。

  第七条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思想政治素质较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遵守工作或办案程序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或办案无差错;廉洁自律,作风良好,无信访举报或信访举报被查否。

  第八条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思想政治素质合格,能够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基本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岗位;遵守工作或办案程序规定,工作或办案的数量靠后,工作或办案的质量不高;作风较好,无信访举报或信访举报被查否。

  第九条考核四档的基本情形: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较差,不严格遵守检察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的能力弱;执行工作或办案程序规定不严格,工作或办案出现重大差错,引发重大涉检舆情或造成重大损失;不作为、慢作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自律不严格,信访举报被查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章考核档次标准

  第十条考核以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考核档次基本要求为基础,重点考核办案及工作数量、质量和检察贡献度,客观评定检察人员考核档次。

  第十一条检察官符合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可以评定为一档。其中:

  办案部门检察官:

  (一)办理一般案件数量位居本部门前列的,或超过本部门员额检察官平均办案量20%的;

  (二)办理涉案人员多、金额大、定性难、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件以上的,或因个案被上级院记功嘉奖的;

  (三)所办案件被评为高检院指导性案例、省院公告案例或市院以上典型案例的,或法律文书被上级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的;

  (四)根据本人或办案团队办理案件,个人撰写案例分析、业务分析、经验做法等被市院以上主要领导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被上级院转发的;

  (五)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本人撰写案例分析、检察业务调研文章在知名期刊、核心期刊或法学权威期刊发表的;

  (七)本人撰写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级以上采用的;

  (八)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综合荣誉称号的;

  (九)参加上级院业务竞赛成绩位居前十名的。

  综合业务部门检察官:

  (一)本人撰写调研报告、综合文稿数量列综合业务部门检察官前列的;

  (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承办专项业务工作得到市院以上主要领导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

  (四)个人撰写类案分析、业务分析、经验做法等被市院以上主要领导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被上级院评为优秀的;

  (五)本人撰写检察业务调研文章在知名期刊、核心期刊或法学权威期刊发表的;

  (六)本人撰写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级以上采用的;

  (七)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综合荣誉称号的;

  (八)参加上级院业务竞赛成绩位居前十名的。

  第十二条检察官符合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主要评价因素的,考核评定为二档:

  (一)办案数量、业务工作量达到本岗位核定标准的;

  (二)履行岗位职责较好,没有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误时误事的;

  (三)遵守办案程序规定,所办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

  (四)服从工作安排,沟通配合较顺畅,较好完成任务的。

  第十三条检察官符合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三档:

  (一)办案数量、业务工作量未达到本岗位要求的;

  (二)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期的;

  (三)所办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确定为瑕疵案件的;

  (四)事假、病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但不足6个月,或考勤不达标的;

  (五)其他应评为三档情形的。

  第十四条检察辅助人员符合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可以评定为一档:

  (一)辅助办理一般案件数量位居本部门前列的;

  (二)辅助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件以上,或得到辅助员额检察官高度评价、部门认可度高的;

  (三)根据本人辅助办理案件,个人撰写案例分析、业务分析、经验做法等以及个人撰写综合文稿被市院以上主要领导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被上级院转发的;

  (四)本人撰写案例分析、检察业务调研文章在知名期刊、核心期刊或法学权威期刊发表的;

  (五)本人撰写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级以上机关采用的;

  (六)检察信息技术保障办案得到业务部门好评、认可度高,或受到上级院充分肯定的;

  (七)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综合荣誉称号的;

  (八)参加上级院业务竞赛成绩位居前十名的。

  第十五条检察辅助人员符合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主要评价因素的,考核评定为二档:

  (一)辅助办案数量达到本岗位平均辅助办案量的;

  (二)履行岗位职责较好,没有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误时误事的;

  (三)遵守办案程序规定,辅助办理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或保障办案未发生责任问题的;

  (四)服从工作安排,沟通配合较顺畅,有效配合检察官办案工作,较好完成任务的。

  第十六条检察辅助人员符合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三档:

  (一)辅助保障办案数量低于本岗位平均辅助办案量50%的;

  (二)辅助办理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确定为瑕疵案件,或保障办案发生差错的;

  (三)不配合检察官办案,部门认可度不高的;

  (四)事假、病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但不足6个月,或考勤不达标的;

  (五)其他应评为三档情形的。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人员符合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可以评定为一档:

  (一)本人直接参与起草或撰写的改革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文件、领导讲话、重要信息等被市院以上主要领导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被上级院转发、重要会议作经验交流的;

  (二)重大新闻稿件被权威媒体刊发;在重大涉检舆情应对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经验做法被上级院转发的;

  (三)参与策划组织上级院或全院性的工作部署会、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各类重要活动,方案周密、保障细致、流程顺畅,受到与会方充分肯定的;

  (四)工作扎实细致,干群满意率高,受到上下一致好评的;

  (五)经办具体工作被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机关记功表彰的;

  (六)本人撰写调研报告、综合文稿等被市级以上机关采用的;

  (七)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以上综合荣誉称号的;

  (八)参加上级院业务竞赛成绩位居前十名的。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人员符合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主要评价因素的,考核评定为二档:

  (一)完成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交办任务的;

  (二)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工作成效较高,没有因个人原因导致误时误事的;

  (三)遵守工作程序规定,未发生泄密事故,工作无差错的;

  (四)服从工作安排,沟通配合较顺畅,较好完成任务的。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人员符合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三档。

  (一)个人完成年度工作量在本院靠后的;

  (二)文件流转不及时或经办重要文件出现较大差错的;

  (三)重要会议、活动组织不严密、保障不到位,出现较大差错的;

  (四)违反组织、人事、财经、保密等制度规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事假、病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但不足6个月,或考勤不达标的;

  (六)其他应评为三档情形的。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可以评定为一档。

  (一)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排位靠前的;

  (二)部门在考核软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排名位居全市、全省前列的;

  (三)协作配合意识强,涉及多部门工作,主动牵头、协同有力,受到院主要领导肯定、相关部门好评的;

  (四)部门工作被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机关记功表彰的;

  (五)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以上综合荣誉称号的;

  (六)本人办案量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70%或出色办理全市、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主要评价因素的,考核评定为二档:

  (一)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排位居中的;

  (二)部门在考核软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排名居于全市、全省中间位置的;

  (三)对部门领导力较强,部门之间配合协调较顺畅,带领部门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四)本人办案量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50%,所办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合格以上档次的。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三档。

  (一)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位靠后的;

  (二)部门在考核软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排名连续两年靠后的;

  (三)部门工作被相关部门、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者排名靠后的;

  (四)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本人办案数量未达到本岗位要求或所办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确定为瑕疵案件的。

  (六)其他应评为三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可以评定为一档。

  (一)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排位靠前的;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困难力度大,所在部门工作效率高,完成工作量大,受到院主要领导肯定的;

  (三)落实院党组、检察长决策部署坚决有力,重要活动组织有力、协调到位、流程顺畅,重要情况上传下达及时高效,受到院主要领导充分肯定的;

  (四)协作配合意识强,涉及多部门工作,主动牵头、协同有力,受到院主要领导肯定、相关部门好评的;

  (五)部门工作被相关部门、上级机关评为优秀的;

  (六)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以上综合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主要评价因素的,考核评定为二档:

  (一)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排位居中的;

  (二)对部门领导力较强,抓落实力度较大,带领部门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遵守工作程序规定,未发生泄密事故,部门工作无较大差错的;

  (四)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配合较顺畅,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三档。

  (一)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位靠后的;

  (二)部门工作被相关部门、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者排名靠后的;

  (三)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其他应评为三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院领导符合考核一档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可以评定为一档:

  (一)分管条线在全省、全市业务数据统计排名靠前的,或分管的多数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排位靠前的;

  (二)分管工作的经验成果,在市级以上会议作交流发言,或受到高检院、省院、市院领导、区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

  (三)处理重大应急敏感突发事件,风险意识强,妥善处置的;

  (四)受到区以上党委政府或市院以上记功表彰的;

  (五)参与全省网信研发、建设工作,受到省院记功嘉奖的;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记功表彰或区级综合荣誉称号的;

  (六)本人办案量达到分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40%或者出色办理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院领导符合考核二档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主要评价因素的,考核评定为二档:

  (一)分管的多数部门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居中的;

  (二)分管工作抓得紧,推动工作落实力度较大,带领分管部门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认真落实院党组工作分工,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对分管部门领导力较强,管理较严格,分管部门未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

  (五)个人办案量达到分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30%的。

  第二十八条院领导符合考核三档的基本情形,具有以下主要评价因素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三档。

  (一)分管部门连续两年在上级院条线考核或本院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垫底的;

  (二)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分管部门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个人办案量低于分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30%的;

  (四)其他应评为三档情形的。

  第四章考核方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考核及奖金分配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本院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十条考核突出司法办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群众公认,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注重发挥考核软件作用,将考核软件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检察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年度完成工作进行总结梳理,撰写述职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部门评议、推选。(1)召开部门全体人员会议,逐一述职述廉;(2)组织群众相互评议;(3)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听取群众和检察人员本人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逐人点评,提出工作要求;(4)组织全体人员对本部门拟评定一档人选进行民主推荐;(5)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各方面情况,集体研究提出部门人员考核档次建议。

  (三)拟定考核结果。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部门考核档次建议,全院统筹,通盘考虑,研究提出全院考核结果意见。

  (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着重了解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信访反映情况。

  (五)院党组审议研究。听取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情况汇报,审议通过拟定的考核结果。

  (六)公示。对院党组审议通过的考核结果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部门主要负责人参照上述程序,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由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档次建议,报院党组审议。院领导班子成员由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档次建议,报院党组审议。检察长可根据平时掌握情况,直接提名考核一档人选,经院党组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检察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开始后2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进行复核,认为维持原评定档次的,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报请主要领导决定;认为需要改变原评定考核档次的,提请院党组研究。

  第五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三十三条考核实行“一种结果、两种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奖金分配适用于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主要从考核评定为一档的人员中,通盘考虑、择优确定。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比例由当地公务员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主要是考核评定为一档且未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及考核评定为二档、三档人员。

  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主要是考核评定为四档人员,具体依据个人的现实表现、客观影响等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奖金是指检察考核奖中的奖励性绩效奖金部分(60%)。奖金依据考核结果分档发放,一档至三档相邻档差结合本院实际,参照上级院标准。考核评定为四档的,不发奖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六章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外派挂职、长期借调、脱产学习培训、扶贫等专项工作的,按本办法考核。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新录用检察人员的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视情发放奖金。

  调任、转任的检察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检察人员病假或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不发奖金。

  检察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确定考核档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发奖金。

  检察人员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不发奖金。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检察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档次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不发奖金。调查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档次、公务员考核等次,补发奖金。

  第三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检察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考核档次为四档,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检察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编辑: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