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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区市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2017-10-26 10:13: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根据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院《关于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设区市及基层院检察官职权清单(2017版)。

侦查监督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侦查监督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侦查监督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普通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

  2.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当的,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对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决定对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向侦查机关(部门)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6.通知公安机关释放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

  7.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8.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9.决定对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10.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有轻微违法情形的,决定予以口头纠正;

  11.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2.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对侦查机关(部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决定下列案件是否批准逮捕:

  (1)涉及社会稳定或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

  (2)附条件逮捕案件;

  (3)纠正漏捕案件。

  2.决定对刑事案件的不批准逮捕;

  3.决定人员回避;

  4.撤销逮捕决定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5.对提请复议的审查逮捕案件决定变更或维持原决定;

  6.对无管辖权案件决定退回侦查机关(部门);

  7.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并报上级院审查决定;

  8.决定排除非法证据,通知侦查机关纠正非法取证;

  9.决定对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调查核实;

  10.决定向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11.决定监督立案、监督撤案;

  12.侦查机关对通知撤案不服,提请复议的,决定维持或变更原决定;

  13.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诉讼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14.决定对公安机关不接受书面纠正意见提出复查的处理;

  15.决定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1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案件的决定逮捕;

  2.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

  3.对提请复议、复核的审查逮捕案件决定变更或维持原决定;

  4.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公诉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公诉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2.决定进行复勘、复检,补充、重新鉴定或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3.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4.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5.决定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

  6.根据辩护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或直接收集、调取证据;或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

  7.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调查核实程序;

  8.决定变更移诉事实、法律适用,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9.决定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10.决定对一般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11.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2.建议延期审理;

  13.决定变更、补充起诉;

  14.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15.决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16.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7.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第2—15项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开展侦查实验;

  2.决定变更下级院的抗诉理由,或支持下级院的抗诉意见;

  3.建议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改变定性,或不改变定性但在原量刑幅度外改判;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

  4.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以及经复议维持(变更)原决定;

  5.决定开展侦查实验;

  6.决定对重大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7.决定撤回起诉、追加起诉犯罪嫌疑人;

  8.决定提出抗诉、提请上级院抗诉;

  9.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10.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决定重大涉案财物的处理;

  11.决定发出检察建议书(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涉及一类问题的监督意见;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以上重大案件、重大涉案件财物范围由基层院确定。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撤回下级院抗诉意见;决定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审批下级院对自侦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4.决定撤销、变更下级院决定;

  5.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职务犯罪侦查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

  2.研究制作初查工作方案,提出初查建议;

  3.提请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中止侦查、终止侦查;

  4.负责开展询问、讯问、调查和调取证据、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并收集和固定有关证据材料;

  5.提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是否许可律师会见的建议;

  6.根据侦查工作需要,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建议;

  7.根据办案需要,组织实施话单分析、数据恢复、车辆轨迹分析、心理跟踪分析等侦查技术措施;

  8.提出对重大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的建议;

  9.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0.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承办基层院请示的案件或事项,提出建议;

  2.指导、督办和参与办理基层院查办的重大、有影响案件;

  3.对基层院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拟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向本院案管部门反馈;

  4.审查基层院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的请示,报检察长审批。

  二、下列职权由部门负责人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并需提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

  1.审核线索初查方案,提出启动、暂缓初查等意见;

  2.审核并提请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中止侦查、终止侦查;

  3.审核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根据初查或侦查工作需要,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或提供协助;

  5.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的办案活动;

  6.许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审核不许可会见的建议并提请检察长审批。

  三、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承办线索和案件的检察官;

  4.决定对案件线索开展初查,审批初查工作方案;

  5.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中止侦查、终止侦查;

  6.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7.决定开展技术侦查、侦查实验、查询通信及资产等活动;

  8.决定对涉案款物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9.决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许可律师会见;

  10.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11.决定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2.决定派员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的调查,对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决定专项案件的查办;

  2.要求下级院纠正立案错误或者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

  3.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4.决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批准或不批准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根据侦查办案需要,指定异地管辖。

  指挥办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指挥办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本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一体化查办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组织协调、参办督办;

  2.对重要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提出转办、交办、提办、指定管辖的意见建议;

  3.对重大案件线索或领导交办线索,经指挥长审批后,开展询问、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初核工作;

  4.对指挥长批示的线索及交办基层院的重要案件线索,负责跟踪、督办指导;

  5.对交办线索拟作不立案、存查、缓查结论的调查报告,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6.对基层院查处的科级干部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决定提审,挖掘线索;

  7.对侦查部门提出上网追逃、通缉、红色通缉、边控、异地羁押、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

  8.办理国内侦查协作及境外司法协助事项;

  9.审核本院及下级院的涉案信息查询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10.利用侦查信息平台对线索、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为案件突破、证据固定等提供支撑;适时提出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

  11.针对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请侦查指挥中心会议研究;

  12.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3.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1.决定对市管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交办、转办和备案;

  2.决定落实上级院部署开展的综合性、跨部门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开展符合本市实际的专项行动;

  3.对重大案件决定实行一体化查办,决定采取提办、交办、异地管辖的措施;

  4.决定对重大线索进行初核;

  5.批准向上级院提出边控、通缉、红色通缉、异地羁押、司法协助等措施的申请;

  6.决定采取上网追逃、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

  7.批准侦查信息平台及侦查装备的建设、使用方案;

  8.批准在本院侦查信息化平台上进行信息查询和向上级院提出重要侦查信息查询的申请;

  9.决定将重大案件提请侦查指挥中心会议审议;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职务犯罪预防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职务犯罪预防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职务犯罪预防业务事项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职务犯罪预防业务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检察建议、犯罪分析、预防调查的立项;

  2.决定预防宣传的立项和实施;

  3.决定预防告诫的立项与实施;

  4.决定预防咨询的立项与回复;

  5.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6.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1.决定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2.决定工程建设项目预防、专项预防等的立项与实施;

  3.决定预防介入的立项,审定预防介入终结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4.在预防调查等活动中,决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

  5.决定移送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公益诉讼、违反党政纪等线索;

  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刑事执行检察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监督看守所日常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

  2.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刑罚交付执行活动;

  3.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活动;

  4.调查发生在看守所的事故和在押人员死亡情况;

  5.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教育管理、收监执行和终止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

  6.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情况;

  7.监督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8.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9.监督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

  10.监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对上述10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1.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2.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

  13.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4.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活动;

  2.监督监狱日常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活动,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执行死刑前发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检察长报告。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决定对办案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5.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6.决定对在押罪犯提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7.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变更执行的检察意见;

  8.决定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9.决定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

  10.监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认定死亡、事故性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决定依法开展调查;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的答复意见;

  2.决定是否建议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有关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的职权范围,分别适用本意见中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业务类别检察官职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民事行政检察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

  2.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决定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终结审查;

  3.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调查核实;

  4.对公益诉讼案件组织调查;

  5.对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组织听证;

  6.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及执行活动中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7.决定中止审查;

  8.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9.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维持不服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申请复查的案件;

  2.决定交办、转办案件。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4.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

  5.决定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发出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

  6.决定对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见;

  7.决定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以及犯罪线索按照规定移送;

  8.决定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提请抗诉;

  9.决定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决定提起诉讼;

  10.决定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撤销、变更下级院作出的决定;

  2.决定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

  3.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控告申诉业务类检察官职权清单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四类司法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控告检察业务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举报、控告、申诉、申请赔偿、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分流;

  2.决定对移送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3.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对信访突发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非访进行处置,做好重要敏感时期信访接待和排查稳控工作;

  4.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5.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进行评析;

  6.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控告、申诉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认定本院办理的案件中不存在控告或申诉反映的违法行为,认定其他办案机关对违法办案的控告或申诉处理正确,作出决定并答复;

  7.建议对控告类信访案件审查提出启动终结程序;

  8.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9.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0.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建议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

  2.决定督办重要控告案件;

  3.对下级院办理控告案件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4.建议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案件予以终结或不予终结。

  举报线索管理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对移送本院相关承办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提醒、催办、督办;

  2.提出举报线索初核意见和工作方案;

  3.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后,决定同意不立案意见;

  4.对举报人不服本院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决定同意不立案意见;

  5.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6.决定对举报失实予以澄清,建议奖励举报人,提出保护举报人的建议、措施;

  7.对上级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8.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9.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下级院备案的要案线索提出审查意见;

  2.对下级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复查后,决定同意下级院复议决定;

  3.决定督办举报线索;

  4.对下级院举报线索管理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5.建议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案件终结或不予终结。

  刑事申诉检察业务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对属于控申部门办理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决定受理;

  2.决定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3.建议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4.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5.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

  6.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7.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并提出复查意见;

  8.决定中止、恢复审查,建议终止审查;

  9.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评析;

  10.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11.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2.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建议委托或指定下级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2.建议对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提出抗诉或不提出抗诉;

  3.对下级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4.建议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案件终结或不予终结。

  国家赔偿检察业务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或赔偿监督案件;

  2.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决定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4.建议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5.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赔偿,建议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

  6.决定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7.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建议提请上级院审查提出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意见;

  8.建议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及救助金额等;

  9.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赔偿类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国家赔偿类案件进行评析;

  10.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11.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2.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2.决定对各类国家赔偿监督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建议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不提出抗诉;

  4.对下级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终止审查;

  4.决定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5.决定上级院交办或督办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对拟终结的信访案件层报上级院审查作出决定;

  7.决定对引起重大信访事件责任人进行追责;

  8.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控告、申诉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认定本院办理的案件中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其他办案机关对违法办案的控告处理错误的,决定纠正;

  9.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进行评析;

  10.对重大信访事件作出处置决定;

  11.决定初核及初核工作方案;

  12.对举报人不服本院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决定移送侦监部门办理;

  13.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后,决定不同意侦查部门意见,要求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核,或者移送侦查部门立案;

  14.决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和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

  15.决定立案复查及立案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

  16.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评析;

  17.决定是否给予国家赔偿,赔偿方式、项目及数额;

  18.决定提请上级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19.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请上级院提出抗诉;

  20.决定撤销本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21.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及金额等;

  2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的答复意见;

  2.决定向下级院交办信访案件;

  3.决定撤销下级院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

  4.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后所作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决定移送侦监部门办理;

  5.决定要案举报线索的处理;

  6.决定委托、指定下级院办理案件;

  7.决定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院作出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

  9.决定组织案件评查,作出评查处理决定。

  法律政策研究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法律政策研究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政策业务事项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法律政策研究业务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重大、典型、疑难案件或多发性类案进行研究分析、组织专家咨询,提出案件咨询意见,编写典型案例;

  2.对本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对提请检委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涉法律政策问题提出研究参考意见;

  4.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5.对台方及我方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决定代为送达、通报讯息或委托送达;

  6.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决定就有关案件或事项向上级院请示;

  2.决定向上级院报送典型案例;

  3.决定检委会委员的回避;

  4.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研究决定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或事项的答复意见。

  案件监督管理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案件监督管理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监督管理业务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审查决定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监控,针对监控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3.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检察官及时整改;对于检察官经督促仍不及时整改反馈的,在报告检察长的同时,移送本院检察官考评惩戒部门处理;

  4.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审核汇总和运行态势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5.对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卡填录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错填、漏填、不及时填录案件信息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决定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6.审查监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应公开不公开、不应公开而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7.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的拟不许可律师会见案件,提出是否同意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意见;

  2.组织开展案件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检察长要求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3.对基层院开展业务考评,提出点评意见和基层院业务考评等次建议。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研究确认检察业务考评意见;

  2.研究确定检察官考评惩戒意见;

  3.决定通报本院案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情况;

  4.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同意或不同意基层院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意见;

  2.决定通报市院案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查、专项检查情况;

  3.审核、确认对基层院业务考评的等次及点评意见。

  编辑:沈梦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