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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检察职能,守护社会公益”线上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朱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案
2018-10-29 15:42:00  来源:

  【基本案情】

  丹徒区辛丰镇某自然村(六个村民小组)为了偿还拖欠自筹资金建设的进村道路修路款,该村村民朱某某等7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日凌晨至9日凌晨,擅自在丹徒区辛丰镇柳泉村大王山矿山整治区内非法开采矿石11787.2吨,价值29468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销赃得款人民币352580元。2017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上述7人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履职看点】

  2018年1月12日,丹徒区检察院民行干警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并于2月2日对该案立案审查。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进行反复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一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条件,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该院迅速成立公益诉讼专业办案组,多次深入现场勘查,走访了解情况。对7名被告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四方面的侵权责任固定证据,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7名被告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同时自行修复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否则将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46.88万余元”的诉讼主张。

  【案情结果】

  经查,上述7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鉴定,消除非法开采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恢复被盗采的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治理费用总计为46.88285万元。该案于5月29日下午,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庭审当天,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丹徒区检察院检察官就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论,同时鉴于此案系环境资源损害类案件,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才是该案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因此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经过调解,7名被告人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对破坏的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将其恢复原状,并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若被告不能在期限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需另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46.88285万元。同时,7名被告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还需在镇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社会影响】

  作为镇江市首例当庭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公开庭审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法采矿所在地分管副镇长及村书记、媒体代表等出席观摩,并在庭审结束后,召开了公益诉讼座谈会,针对此类案件中的各种问题直接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了解。

  习近平总书记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天蓝水绿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共同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绝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该案庭审所要达到的效果不限于调解协议本身,法、检两院将此案庭审作为公开示范庭,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将有力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法治的进步。

  编辑: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