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丹徒区环保局联合丹徒公安分局对该区上党镇某原蜡制品厂内个人废品拆解作坊进行调查,经查该作坊无工商登记、无税务登记、无环保处置资格,对收购的废旧电路板及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清洗,并将清洗的废水直接排出外环境,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鉴定,现场的废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且数量达到32.78吨。同年7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涉案的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后因“两高”调整了环境污染犯罪的追诉标准,致使该案不能作为刑事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履职看点】
丹徒区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危险废物一直没有处置,并且露天堆放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给周边的环境带来了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危险,遂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审查。
丹徒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区环保局既没有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也没有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遂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丹徒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及时将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案情结果】
区环保局对该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将露天堆放达两年之久、数量达30余吨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社会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而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第一观感来自身边。环境领域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案的成功办理,及时为周边群众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创建宜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此外,该案的办理,也能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守护美丽乡土出一份力。